其次,為充分發揮稅收的激勵引導作用,根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差異,設置了兩項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放濃度低於規定標準30%的,減征75%的稅款;納稅人汙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排放標準50%的,減征50%的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十二條下列情況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壹)農業生產(不含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汙染物;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越野移動機械、船舶和飛機等移動汙染源排放應稅汙染物;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汙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的稅率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的稅率征收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