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應完善相關的環境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引入了加強區域規劃環評和項目風險環評的章節,通過項目審批環節,從項目建設選址開始就將環境風險降到最低。明確沒有環境安全設施的企業,要強制建設相關設施;加強在建項目環境安全設施建設;加強對運營企業環境安全設施的監管;除不可抗力造成的環境汙染事件外,應對責任企業給予高額處罰。
再次,環保部門要根據新頒布和修訂的法律法規,制定或完善相應的環境安全監管制度。確定企業環境安全風險分級方法,強制風險等級高的企業修訂切實可行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時開展應急處置演練,準備充足的應急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