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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

首先,《環境安全全過程監管條例》是國家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補充規定制定和頒布的。細化政府相關部門職責,為環保部門科學制定環境安全監管制度奠定法律基礎;確保對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環境安全問題進行全過程監管,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及時預警和有效處置,對汙染事件造成的損失和災害影響進行科學後評估,並提出相應的整改方案。

其次,應完善相關的環境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引入了加強區域規劃環評和項目風險環評的章節,通過項目審批環節,從項目建設選址開始就將環境風險降到最低。明確沒有環境安全設施的企業,要強制建設相關設施;加強在建項目環境安全設施建設;加強對運營企業環境安全設施的監管;除不可抗力造成的環境汙染事件外,應對責任企業給予高額處罰。

再次,環保部門要根據新頒布和修訂的法律法規,制定或完善相應的環境安全監管制度。確定企業環境安全風險分級方法,強制風險等級高的企業修訂切實可行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時開展應急處置演練,準備充足的應急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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