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擴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試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上述通知明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試點範圍擴大至自貿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綜合保稅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在的所有城市(和地區)。根據上述通知,相關城市(地區)經當地海關確認符合監管要求後,可按照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的規定,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模式代碼1210)。從法律角度講,跨境電商的交易主體和參與者有義務保證該模式下交易的貨物是零售貨物,而不是傳統貿易項下的貨物。與傳統貿易相比,跨境電商貿易涉及跨境電商平臺等主體更多,交易鏈條更復雜,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更復雜,在食品方面也是如此。
上一篇:考研分文理嗎?下一篇:案例分析:要約、邀請與要約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