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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要約、邀請與要約的承諾: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合同成立。因為“B公司派張三去洽談,看了貨後說價格問題需要商量。如果他決定買,他會在5天內拿錢來取貨。如果他在5天內不發聲明,A公司可以賣給別人。壹家公司給予認可。”因此,這構成了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承諾,因此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是期待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壹種事實行為,要約邀請人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是指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壹種法律行為。壹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就要受意思表示的約束。提出要約的人成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被稱為受要約人。

擴展數據

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

1.因虛假陳述或欺詐而導致的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邀請中的專用條件可以進入合同,構成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要約邀請的內容未能訂立合同,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解釋合同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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