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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報、瞞報、漏報疫情的責任是什麽?

1.遲報、瞞報、漏報疫情要承擔什麽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遲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應當根據後果承擔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負有報告傳染病疫情責任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六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報告、公布義務,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在傳染病傳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的舉報不予調查處理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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