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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作為支付清算的新規定

法律分析:未被開除公職者不清零。被開除公職或者刑滿釋放人員,原單位或者個人在開除公職或者服刑前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以與開除公職或者服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開除公職或者服刑前的工作年限未繳費的不能視為繳費年限。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齡。未被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開除公職的,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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