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的所有權。按照下列規定行使: (壹)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