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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何時頒布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兵役法?

“1933年6月,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兵役法,規定了征兵制,確立了預備役制度。”

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於1933年6月頒布兵役法。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 * *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抗日民主根據地和解放區政府都曾制定頒布過關於兵役的法令,對士兵的政治條件、年齡、優待等作了明確規定,但沒有制定專門的兵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重視兵役法的制定。1953年3月23日,毛澤東簽署命令,成立中央軍委兵役法委員會,負責領導兵役法的制定工作。1955年7月30日,第壹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經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後頒布,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取代以前的誌願兵役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已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4年5月36日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4年5月36日公布。

根據201165438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三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兵役法分為總則、平時征兵、士兵服現役和預備役、軍官服現役和預備役、從軍事院校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民兵預備役軍事訓練、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戰時士兵動員、現役軍人待遇和退出現役安置、法律責任、附則第12章74條自1984年6月+65438+10月起施行。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和國家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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