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第二十二條保障生豬養殖用地。各地區要遵循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客觀要求,在編制全國空間規劃時合理安排新增生豬養殖用地。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保障垃圾處理等設施需求。鼓勵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發展生豬生產,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