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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最新政策

煙花爆竹是指以火工品為主要原料制成,燃燒或爆炸後能產生光、聲、色、形、煙,供觀賞的易燃易爆危險品。

由於煙花爆竹中含有火藥成分,如果燃放者不按照有關規定燃放或燃放違禁產品,可能導致安全事故。

煙花對環境的危害主要是空氣汙染和噪音汙染。它的噪聲汙染是城市中的高樓引起的回聲效應,煙花釋放的聲音對人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響。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向人員、車輛、建築物等投擲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幼兒園、養老院、森林等敏感區域劃為禁入區。嚴禁在繁華街道、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古建築、森林、電力設施和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土地裂縫以偽造、變造、無效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進行擔保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未實際履行合同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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