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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謊報事故的懲罰。

首先,對謊報事故的懲罰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隱瞞、謊報、緩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應急管理部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2.安全事故發生後,報告責任人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延誤事故救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假報告的基本內涵

虛假報告是故意的虛假報告。隱瞞就是舉報而不舉報。主觀上是故意,即明知應當舉報或者明知應當舉報而不舉報,反映舉報人對黨不忠誠、不誠實。

第三,虛報情況

1,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相關內容的為謊報;

2.故意隱瞞已經發生並經有關部門核實的事故,屬於隱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11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隱瞞、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

發生安全事故後,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事故。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過程、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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