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多少米的道路應該留給社區的通行權?

多少米的道路應該留給社區的通行權?

相鄰通行權,又稱“必要通行權”、“相鄰通行權”,在臺灣省又稱為包通行權(臺灣省民法典第787條),在國外又稱為環繞通行權(日本民法典第210條)和必要通行權(德國民法典第917條),是指由於地域限制,壹方必須使用相鄰方的全部。例如,當土地與公共道路之間沒有合適的通路,使土地不能正常使用時,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權通過其周圍他人的土地,其周圍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忍受通行的義務。這種通行權是法律對相鄰交通關系的最低規定,是相鄰權的壹種。

首先,農村鄰裏之間的公共道路應該有多寬,並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壹般由村集體規劃(比如劃分宅基地時兩塊宅基地之間的距離等。在農村建房,相鄰房屋之間沒有固定的距離。土地緊張的地方,房子都是挨著建的,不允許留太大空間。如果土地不緊張,中間壹般會有壹米寬的通道。如果這兩棟房子屬於規劃道路範圍,就要留出規劃道路建設的寬度,多寬要看村委會的規劃。如果妳家和相鄰的房子不在村道規劃範圍內,留壹米的距離就可以了。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壹條,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距公路用地外緣距離的標準是: (壹)國道不少於20米;(二)省道不小於15米;(三)縣道不小於10米;(四)鄉道不小於5米。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為距公路用地外緣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

  • 上一篇:Aauto快壹點的直播間說原價幾萬的東西不值實物。那價格是欺騙消費者嗎?
  • 下一篇:賣狗肉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