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會計年度結束後,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可以由本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暫時保管壹年,然後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延期移交的,應當經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批準。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對會計檔案的臨時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會計檔案臨時保管期間,保管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出納人員不得掌管會計檔案。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必須及時填制或取得並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不得塗改;原證書有誤的,由發證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並在更正處加蓋發證單位印章。原憑證金額有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簽發,不得在原憑證上更正。會計憑證應當以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為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