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全權、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3分)
(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生產的發展,保障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使人民過上更好的生活。(2分)
(3)①要求我們有壹雙“雪亮的眼睛”,增強自己的判斷和選擇能力;(1) ②積極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