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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格證是排除人為和電路故障,而不是殘火。火災的責任人會坐牢嗎?

可能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刑法中的後果。不能僅憑壹張消防合格證就判斷責任人的後果。

火災發生後,責任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必須通過刑事審判程序來確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只是起訴的壹個證據,放火罪甚至沒有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環節。因此,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不產生任何刑法上的法律後果。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對象決定了其不可能產生民法上的法律後果。由於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別以及解決問題的嘗試,過錯認定和因果關系認定有很大的區別。因此,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結論顯然不能直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過錯認定和因果關系認定。

擴展數據:

《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根據這壹授權,公安消防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根據《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對火災原因和火災損失的調查,認定火災事故的責任,因此認定火災事故的責任是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因此,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壹種什麽樣的行政行為?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搞清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對象是什麽,有什麽樣的法律後果。顧名思義,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就是認定誰有責任,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通常意義上的責任有三層含義,第壹層是“義務”,第二層是“過錯”和“譴責”,第三層是“懲罰”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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