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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在報稅時給企業造成了損失。根據勞動法應該怎麽做?

首先,根據當事人的情況,分析如下:

1,如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會計人員工作有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會計人員的勞動合同;

2、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具體規定:

1,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中國的《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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