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體不同於法律主體。壹般來說,法律主體必須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
例如,以企業集團為例,母公司有若幹個子公司,企業集團在母公司的統壹領導下開展經營活動。雖然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實體(母公司和子公司也分別是會計主體),但為了全面反映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需要將這個企業集團作為壹個會計主體,編制合並會計報表(這裏的企業集團不是法人實體)。
再比如,獨立的會計車間和營業部也可以作為壹個會計主體來反映其財務狀況,但不是法人單位。
第壹,引申的信息是會計主體是能夠主動認識和改造會計客體的“會計人”。
第二種是單獨進行核算的經濟實體(企業)。
三是會計工作服務的單位。
四是指有獨立資金和業務經營、獨立核算的單位。?
我國現行的會計書籍和辭書大多持後三種觀點,將企業作為會計主體,有的還稱之為會計個人或會計主體。顯然,人們對會計科目的定義和理解是不同的。
會計作為世界通用的“商業語言”,以嚴謹、規範著稱。對“會計主體”概念的科學驗證和認識,將有助於促進我國會計學科的健康發展和會計事業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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