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謝桂雲與其他4名股東簽訂合資合同,成立漣源創新鑄鐵有限公司,謝桂雲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其他股東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管理。公司成立不久,有股東提出要做兩套賬,對內壹套真賬,對外壹套假“稅賬”,謝桂雲同意了。後來,謝桂雲讓會計廖做了兩套賬。廖說他不幹,拒絕了。2003年4月起,該公司專門聘請兼職會計田有明做“稅務賬”,向稅務機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廖只做反映公司真實生產經營情況的內部賬目。
據查,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漣源創新鑄鐵有限公司實際收入2725萬余元,僅向稅務機關申報銷售收入1642萬元,偷逃增值稅180萬元,占同期應納稅額的60.48%。2006年5月,漣源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
檢察機關認為,謝桂雲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少繳稅款,采取少報收入、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偷稅。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零壹條,應當以偷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