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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三不規範,嚴守底線原則,謹慎對外交往

第壹百零七條軍人在對外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壹百零八條軍民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由團以上政治機關聯系確定當地有關單位,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壹百零九條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及其活動,必須經有審批權的領導機關批準。參加活動後,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士兵不得接觸社會上的非法組織、非法出版物和有關人員,不得參加地方大眾傳媒開展的交友活動。

第壹百壹十條士兵不得與當地人員進行不正當和不必要的接觸。士兵在與外國和海外人員交流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軍人不允許收聽收看國外反動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壹百壹十壹條軍人除因工作需要並經師(旅)以上單位負責人批準外,不得使用移動電話、傳呼機等通訊工具。

經批準持有手機、傳呼機的士兵,在辦公室或者參加會議、訓練等集體活動時,應當關閉手機、傳呼機。

第壹百壹十二條軍人壹般不得印制名片。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的,必須經師(旅)以上機關審批,並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不得印有軍號或者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113名士兵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物,不得參加當地非政府組織的剪彩和慶典活動。

第壹百壹十四條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職業或者有償中介活動。

第壹百壹十五條軍隊單位不得以軍號、代號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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