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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犯人有什麽規定?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其親屬和監護人。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半小時到壹小時。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發函的時候,要求見面。中隊幹警帶著信發見面通知,見面對象會按照指定的日期來監獄見面。原則上,罪犯會見的對象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叔伯姑姨、本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

1.律師在監獄會見犯人有哪些法律規定?

1,律師會見犯人,都在監獄裏的會見場所。

2、律師會見罪犯,壹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壹名律師帶壹名律師助理參加。

3.律師不得傳遞違禁品,不得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和錢款,不得提供通訊工具給罪犯使用,未經監獄和罪犯同意,不得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第二,探監有什麽程序?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第壹次在監獄會見親屬和被監護人,需攜帶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會見人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

3.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其親屬和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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