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壹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當根據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提供退卡服務。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在辦理退卡時,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號碼、金額等信息。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回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並保留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小於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支付未到期的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當為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至少在終止支付前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告。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發卡企業、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3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