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有很多危險。比如對新郎新娘、伴娘伴郎沒有身體上的侵害,但是因為婚姻過於極端,給受害者帶來了極大的震撼,造成了心理上的傷害。所以只要認定了,這種心理損害的後果和婚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婚姻的實施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猥褻和強奸新娘和伴娘,如對新郎和伴郎實施身體暴力,導致受傷、殘疾甚至死亡。那麽這個後果已經觸犯了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可能的巨額民事賠償。
因為喝多了,發瘋了,砸了夫妻倆的家具家電,把夫妻倆的車開出去,甚至還在新家鬧事。那麽這種後果已經觸犯了法律,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有人說自己確實給別人帶來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但是真的是不小心,因為喝多了,壹時糊塗。而且我去參加別人的婚禮,是別人邀請的,不是我主動去的,禮金也是我出的。所以從法律處罰上來說,不討論是否可以。婚姻不能作為減刑、減賠的理由。哪怕是無心之失,哪怕是玩笑,事情已經發生,後果不可挽回。世界上沒有後悔藥可以賣。作為成年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