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用夫妻財產約定證明;
2.婚前財產公證證明;
3.對於不動產,可以用產權證或者出資購買時間來證明。
婚前財產定義如下:
1.婚前歸夫妻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收入、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婚前為結婚購買的房產;
2.夫妻各自使用的衣服、生活用品、職業用品。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3、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生產補助費。
離婚後婚前財產分配如下:
1.婚前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始終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參與分割。
2.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婚後歸夫妻所有,離婚時需要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