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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男方出首付,女方出裝修款。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

小雲和男朋友小剛畢業後就在壹起了。經過幾年的努力,有了壹定的積蓄,雙方準備在2007年買房結婚。他們看中了閔行區利安路的壹套兩室壹廳的房子,當時價值80萬。小雲也用自己的壹部分積蓄買了房子,但小剛大方地說:在我老家,婚房是男方負責買的,妳不用管。小剛交了25萬的首付,申請了55萬的按揭貸款。小雲負責所有的裝修費用。結婚半年,房產證發了,登記了小剛的名字。五年後,夫妻倆決定離婚。離婚協商過程中,小雲要求分割房產,小剛拒絕:這套房子是我婚前自費購買的,屬於我婚前個人財產。雙方相持不下,只能訴至法院。法官提醒小雲,該房產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小剛的婚前財產,建議她考慮調解方案。我讓小剛把原來的裝修費退了。另外,目前房子增值了30萬。沒有我的裝修維護和參與還貸,房子是不可能增值的,所以我也請求分配壹半的增值款。小雲不知道自己的要求是否可行,急切地向律師求證。李律師回答1。房子婚前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分割財產。本案涉及婚前抵押財產的分割。婚前按揭房產是指夫妻壹方婚前通過銀行按揭購買,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房產。婚前抵押房產的歸屬在目前的法律實踐中是非常統壹的,即房產屬於壹方婚前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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