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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婚前同居的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婚前同居財產分割方法:1。當事人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 * *和* * *的原則分割。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 *共有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七條未按《民法通則》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在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中,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屬於壹方當事人的以外,應當以*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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