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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本質

所謂婚姻的成立,應當是指男女之間的性關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是婚姻關系的產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婚姻包括訂婚和結婚,法律將兩者結合起來。我國古代習俗、法律和古代外國法律采取的是廣義論,非常重視訂婚的效力,訂婚是婚姻的第壹階段和必經程序。狹義的婚姻是指結婚,不包括訂婚。近現代法律多采用狹義說,我國婚姻法也采用狹義說。

婚姻的特點是:

1,婚姻的成立只是性質上的事實,即婚姻關系已經產生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不壹定受法律保護,即產生夫妻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是否受法律保護,要看是否符合合法有效的要求。

2、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要件,即構成婚姻的要件。否則法律認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是壹種性關系。但沒有任何壹部性關系法認為是婚姻關系,只有符合婚姻成立法定條件的性關系法才認為是婚姻關系。沒有婚姻的某種元素,婚姻根本不成立,也就根本沒有婚姻。即使雙方共同生活,法律也認為雙方不存在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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