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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精彩經典案例

王(男)和彭(女)是小學同學,住在同壹個村。他們1992的時候父母訂婚了,於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了壹個兒子。2000年,王外出打工,認識了壹名女工秦,不久便租房同居。2002年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彭離婚。彭依據《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提出反訴,要求保護其與王的婚姻關系,排除秦的妨害。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對待雙方的訴請?

分析:

(1)雙方在1992以夫妻名義同居時,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王起訴要求“離婚”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當事人重新登記結婚。雙方已重新登記結婚的,按離婚訴訟程序審理;雙方未重新登記結婚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2)雙方不重新登記結婚的,不具有合法的婚姻狀況;即使雙方補辦婚姻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彭只是依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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