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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自律的具體措施

法律分析:個人對誠實和自律的承諾。壹是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廉潔奉公、忠於職守,不利用職權和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執行工作程序和規定,確保不發生違法違紀案件。二是遵紀守法,不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3.索要錢財、通訊工具等。不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或者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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