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編釋》,對婚姻家庭的幾個重要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其中離婚、財產分割、撫養子女等方面都有規定。具體來說,《解釋》規定了以下內容: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未經約定或判決,不得單方面強行改變子女的生活方式;夫妻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幫助。此外,《解釋》還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子女探望等問題進行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編釋》在實踐中指導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保護當事人權益,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法律權威。
夫妻離婚如何避免財產糾紛?夫妻婚前應簽訂婚前協議,明確各自財產的歸屬和分割。同時,婚姻期間要自覺進行財產管理,避免財產混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編釋》是我國司法解釋的重要組成部分,詳細規定了婚姻家庭領域諸多方面的適用。加強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宣傳,提高民眾法律意識和司法素質,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編釋義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靠不能獨立生活的老年人或者親屬的,有權要求另壹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