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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投標的後果

法律分析: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投標無效。如果標書被視為無效,應重新招標:

1.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

2.招標人未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3.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不足五個工作日;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20日的;

5、應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

6、不具備招標條件進行招標的;

7.未履行批準程序的;

8.未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招標的;

9.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文件;

10,投標人數不符合法定要求。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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