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糾紛主要包括:
(壹)離婚案件;
(二)看護案件;
(三)維修案例;
(四)維修案例;
(五)收養案件;
(6)解除同居關系;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父母的;
(8)撫養權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