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要約只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但要約不是勞動合同,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向勞動者發出的用工意向,是壹種意思表示。不過需要註意的是,雖然OfferLetter不是正式合同,但是公司的要約也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根據合同法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壹)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如第二款所規定,如果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則要約不得撤銷。
擴展數據
企業食言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賠償損失的範圍可以包括:
1,重大經濟損失。壹般是受聘人離開原單位後應得的工資收入損失,以及應得的經濟補償。
2.其他損失。壹般來說就是勞動合同談判過程中產生的郵費、交通費、體檢費等費用。
3.機會損失。壹般來說,被錄用者因此而放棄其他就業機會。
這些損失法院在具體判決時會考慮在內,但法院會結合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損害賠償數額的合理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