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知名商品混淆。
知名商品、註冊商標、著名商品。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虛假陳述。
指偽造和冒用各種質量標誌和產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