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假設
小麗在b市奧體中心買了壹張周六晚19:00的話劇演出的演出票,小麗住在A市,從b市坐火車大概兩個小時。
為了及時趕上演出,小麗買了壹張18:00到達B城的火車票。結果那天她的火車晚點了壹個小時到站,讓她無法趕上演出。
那麽,小麗的演出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呢?
法律依據
《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座位號運送旅客。承運人延誤運輸或者有其他運輸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簽其他航班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個案分析
鐵路局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1.鐵路局作為承運人,應當按照車票記載的時間運送旅客。列車晚點到站,違反雙方約定的合同,給旅客造成損失的,鐵路局壹般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應根據旅客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然而,也有例外。如果是由於不可歸責於鐵路局的原因,如自然天氣,造成列車晚點,且鐵路局及時通知提醒旅客並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則不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