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的法律規定適用於民事案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7、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0,無傳票缺席判決;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13.法官審理此案時,他涉嫌貪汙受賄,徇私枉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