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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考勤扣除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違法、遲扣工資、全勤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可侵犯。根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公司作為營利性經濟組織,當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置罰款條款。因此,單位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因為法律要兼顧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提高公司管理效率,用人單位有權在規章制度中制定相應的考勤制度,對勞動者故意遲到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扣除壹定的考勤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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