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或賠償的具體金額的確定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處理:
1.雙方協商。受害方和責任方可以協商確定具體賠償金額。
2.提供損壞的物品和數量。受害方能夠提供受損具體物品及相應金額的,可以根據相應證據要求責任方進行賠償。
3.委托估價。不能提供具體損失金額的,受害方可以委托物價部門對火災損失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結果作為索賠的依據。
總結壹下:火災發生後,消防部門首先要確定火災的原因和責任,然後根據責任要求賠償損失。補償金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也可委托物價部門鑒定。補償方式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5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168條
* * *兩個以上侵權人* * *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172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責任能夠確定的,承擔相應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