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應當對其擬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高效、市場化的人身保險發展管理機制,定期跟蹤分析其運行情況,及時發現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核心競爭優勢,合理配置資源,圍繞宏觀經濟政策、市場需求和公司戰略目標開發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