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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條款

法律解析: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和條件內,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的給付屬於定額給付的性質。如果被保險人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時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會給予壹定的寬限期(壹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參考條款),在此期間,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然負責。如果在寬限期後未支付保費,保單可能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應當對其擬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高效、市場化的人身保險發展管理機制,定期跟蹤分析其運行情況,及時發現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核心競爭優勢,合理配置資源,圍繞宏觀經濟政策、市場需求和公司戰略目標開發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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