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認定責任人責任的行為。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四類。
二、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進行,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是我國實行現役制度的部隊,是我國武警的組成部分。
第三,火災發生後,由於火災的破壞性和滅火的破壞性,在事故現場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世界性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高的技術手段來實現,從而使得基於火災原因調查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四、正確認定責任,除了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
五、配合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現場查勘,確認損失;如果車輛在工廠修理和拆卸後發現其他損壞,請立即要求保險公司重新調查。註:1。逐項核實損失項目;2.如果火情不明,向權威檢測部門申請鑒定。
6.由於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復雜性,壹般來說,接到火災報案後,火災意外險理賠的流程是,保險公司會根據案件需要,盡快委托專業的保險損失評估公司調查收集理賠信息,對損失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