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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或仲裁

法律解析:仲裁或審判制度是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之壹,是指當事人在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時,只能在仲裁和審判中選擇其壹。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不再選擇訴訟;當事人選擇訴訟的,不能同時選擇仲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訂立仲裁協議解決爭議的,將無法選擇訴訟。仲裁裁決壹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壹裁終局制。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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