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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輛卡車隸屬於該公司。誰擁有它?

法律分析:掛靠關系中,以掛靠公司的名義繳納各種稅、保險、年檢,掛靠人以掛靠公司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司法實踐中,掛靠單位應當在其收取的掛靠費範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故發生後實際所有人所屬單位是否承擔責任的批復。1.就機動車登記的性質而言,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公安部回復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研究室時,無論是《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人的批復》(公安發〔2000〕98號)還是《關於機動車產權過戶時間的批復》(公安發〔2000〕110號)都稱:“經公安機關登記的機動車,允許或者不允許上路行駛。2.在壹些非營運車輛掛靠的地方,明確規定違規,分別處罰車主和掛靠人。營運車輛是目前常見的經營模式,是特殊時期大部分地方的權宜之計,是合法合規的默許。而非營運車輛掛號牌的行為,是違反戶口登記規定的。比如山西大同等地規定:“機動車附著在居民家庭的,對機動車所有人和被附著人分別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暫扣機動車,直至辦理變更手續。" 3.最高法《錨泊費及責任》和湖北省高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解釋和意見,認為被錨泊人收取錨泊車輛營運利益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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