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年檢驗兩次。
2、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檢查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每年檢驗1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時限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