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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風險轉移時間

法律分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貨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交付時間與買賣雙方約定的履行方式有關。

1.賣方約定交貨:賣方約定交貨是指賣方將貨物交付到買方工廠或指定地點,貨物到達買方收貨地點並移交給買方後交付。在這種情況下,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

2.買方約定交貨:買方約定交貨是指買方到賣方工廠提貨,買方在工廠清點貨物並簽字後,賣方完成交貨。在這種情況下,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五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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