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831條收貨人應當在提貨時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如果收貨人對數量、損壞等沒有提出異議。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交付貨物的,應當視為承運人根據運輸單證中的記錄已經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三十二條* *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