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表彰獎勵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對表彰獎勵的獲得者,可以頒發壹定數額的獎金,如獎章、獎章或證書等。表彰和獎勵獲獎者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政治、工作、生活等福利待遇。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獲獎者關心和幫助,開展走訪慰問、培訓交流、休假療養等活動,並邀請其參加慶典和重大活動。
表彰獎勵獲得者應當珍惜和維護自己的榮譽,遵守法律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維護表彰獎勵的聲譽。表彰獎勵的獲得者應當妥善保管獎牌或者獎牌、證書。如果中獎者去世,可能由其繼承人或指定人保管,也可能由國家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或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擴展數據:
表彰獎勵的相關要求如下:
1、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實行項目管理,項目的設立和調整由國務院批準。各地各部門不得要求下屬單位設立和開展相應的表彰獎勵項目。
2、在符合“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德高尚,群眾公認”的前提下,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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