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機場建設管理條例》。
第七條運輸機場選址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選址報告》的內容和深度要求。
第八條運輸機場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機場凈空、空域和氣象條件能夠滿足機場安全運行要求,與相鄰機場不存在矛盾或者能夠協調解決,與城市距離適中,機場運行發展與城鄉規劃發展相協調,航空器起降航線盡量避免穿越城市;(2)場地能滿足機場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需要,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電磁環境條件良好,地形地貌簡單,土石方相對較少,能滿足機場工程的建設要求和安全運行要求;(三)具備建設機場導航、供油、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排水等設施和系統的條件;(四)符合文物保護、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要求;(5)節約集約用地,拆遷量和工程量相對較小,工程投資經濟合理。
第九條運輸機場選址報告應當根據運輸機場場址的基本情況,提出2至3個預選場址,並從中推薦1個場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