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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是,單位應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消防法律法規,確保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起來,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消防安全;

5、組織消防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法律依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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