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大陸架為350海裏。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為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200海裏。如果超過200海裏,在嚴格的條件下,經聯合國批準,可以延伸到350海裏的距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指聯合國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和第三次會議決定的《海洋法公約》(LOSC)1982。
公海自由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礎。這意味著所有國家,無論是沿海國家還是內陸國家,都可以自由從事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但公海自由並不意味著公海處於無法無天的狀態。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公海的六項自由。
公海:
1.定義:在國際法中,公海是指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海洋部分。
2.公海管轄權: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指不屬於壹國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水或壹個群島國的群島水域的壹切海域。所有國家都平等地使用公海。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壹部分,所以不在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都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也不得自行對公海行使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沿海國為維護自身利益,對某些違反其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管轄權延伸至公海,這也是國家屬地管轄權的延伸。這種管轄權突出體現在公海制度中的緊追權上。管轄方式是登船檢查、扣押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