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八條鼓勵發展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網絡安全管理方式創新和網絡新技術應用,提高網絡安全防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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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網絡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媒應當對社會開展有針對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促進網絡安全人才交流。
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護網絡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被泄露、竊取或者篡改:
(壹)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技術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采取技術措施監控和記錄網絡運行狀態和網絡安全事件,並按照規定保存相關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