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和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經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制,招標人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天前或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得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標人應當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如需修改,須提前公示,開標需延遲15天;如果投標人對評標方法有疑問,也可以提出異議或質疑。